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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6-00352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淅川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年08月04日
标  题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XCZF-4113262026002
发文字号 淅政〔2026〕5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4日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04 信息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202681







淅川县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全面提升城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依法推进中心城区规划建设范围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淅川中心城区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三)《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五)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豫政办〔2016〕213号);

(六)《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淅政〔20261)。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具体界线以省政府批准的淅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批准范围为准),龙城街道商圣街道上集镇、金河镇、毛堂乡划入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等。

三、征收安置原则

(一)直接补偿与奖励机制相结合原则。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淅政〔20261号文件执行,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完成房屋及附着物征迁的被征收户予以补偿。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完成房屋及附属物征迁的被征收户予以奖励。补偿资金及奖励资金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钥匙后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分类认定与分类补偿区别对待原则。相关证照齐全的合法建筑或经“四级”(县政府、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或社区、居民小组)认定的建筑,依法予以补偿安置。凡不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的,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拆除,不享受任何补助。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一户一宅”与合法分户相结合原则。户口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住户,拥有多处(含两处)集体产权住宅,执行一户一宅原则,按一户一宅予以合并安置。

1.征迁过程中涉及其全部多宅的,其他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按财政评审价予以补偿

2.征迁过程中没有涉及被征收户的多处住宅,被征收户有权选择先征迁的住宅进行补偿,但须申报其拥有的其他住宅,确保后续征迁中不再重复安置,后续征迁时其他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按财政评审价格予以补偿

具体申报由本人出具书面材料,组、村(社区)签字,乡镇(街道)核实,县政府根据乡镇(街道)核实意见确定是否进行补偿安置;若不主动申报,经群众举报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实有多处房产的,先行征收房屋只予货币补偿,待后续房屋征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户有国有出让性质的住宅,该类住宅不计入该户的一户多宅基数内,在征迁该住宅时依法予以补偿。若被征收户还拥有多套合法商品房,该类住宅不计入该户的一户多宅基数内,应依法予以补偿。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住户,实行依法补偿安置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合法安置移民除外)及中心城区内的非农户,在县中心城区内拥有的合法商品房在征迁时一律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四、安置方式及办法

(一)安置方式。安置方式为货币、产权置换两种,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二)货币式安置。货币式安置是指把房屋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生活居住用房。

1.集体土地上合法证照齐全或经“四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淅政〔202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按期主动配合征迁的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并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2.对被征收房屋以外的合法宅基地上的其他附着物、构筑物等只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淅政〔20261文件规定执行。

(三)产权置换式安置。产权置换式安置指以被征收户的生活居住用房(不含附属房)建筑面积为依据,被征收人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实行产权置换。参与置换的房屋,不再予以货币补偿。置换比例以砖混结构(具体不低于淅政〔20261文件规定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中平房砖混三等的标准)的被征收房屋为基准,按砖混结构(含框架结构)1∶1、砖木结构1∶0.9、土木结构1∶0.8的比例进行置换。

1.单家独院置换安置办法

合法宅基地面积以134㎡为基准,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按1∶1置换不超过240㎡的安置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迁协议签订及房屋拆除工作的,奖励该户能置换安置房屋面积的10%安置房(以下简称10%的奖励)。政府倡导集中连片开发改造,让更多群众能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居住条件,对确定是同一区域内一个项目进行整体征迁的,所有应拆户若能在项目规定的应拆时间内,全部拆除到位的,再奖励区域内所有征迁户本户能置换安置房面积的2%安置房,单户安置房总面积可以达到268㎡(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134㎡的2倍)。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经“四级”认定的房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四级”认定后的房屋,按360㎡为上限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40㎡,不足部分缴纳600/㎡结构费后,可置换至240㎡,并享受相应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240㎡的,超出部分按财政评审价给予货币补偿。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

①合法证照(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下同)齐全且经发证机关认定无异议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40㎡,不足部分缴纳600/㎡结构费后,可置换至240㎡,并享受相应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240㎡的,超出部分按财政评审价给予货币补偿。

②合法证照不齐全但至少一证合法且经发证机关认定无异议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40㎡,不足部分缴纳900元/㎡结构费后,可置换至240㎡,并享受相应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240㎡的,超出部分按财政评审价给予货币补偿。

③无合法证照的单家独院房屋,如能主动按期配合征迁的,可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按1:0.5的比例置换不超过120㎡的安置房。若经折算,置换面积不足120㎡部分,缴纳1500元/㎡结构费后,可置换不超过120㎡的安置房。若经过折算,已达到120㎡后的剩余部分(即:原房屋面积超出240㎡部分),不予置换,按财政评审价给予货币补偿。

3)原籍在本村的非农业人口,有房屋证照的按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安置方法进行安置;无法提供房屋证照且原房屋事实存在的独立房产户,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居住并尽到其他村民应尽义务,房屋经组、村、乡镇(街道)三级认定无异议后,参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安置方法进行安置但不享受家庭人口较多的安置政策。房屋已灭失的不再纳入安置范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购买的小产权房(套房)不予认可,按相关小产权房(套房)安置类型进行认定安置。

4)合法空白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依规取得的空白宅基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宅基地及房产和无买卖宅基地行为的纳入安置范围,手续齐全的合法空白宅基地或已交纳相关规费的空白宅基地,面积以134㎡为基准,超出部分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不足按土地区片价补至134㎡。按照基准面积缴纳1200元/㎡的结构费后,可置换一套不超过120㎡安置房。按期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的可享受相应奖励,安置房面积(含奖励)不得超过134㎡。对不愿按土地区片价缴纳差价款的,按照实际面积缴纳1200元/㎡的结构费后,可按照实际面积1:0.9的比例置换安置房。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取得的空白宅基地不再纳入产权置换安置范围,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货币补偿,有附属物的给予货币补偿。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人口较多的,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含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等家庭成员,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户口婚迁且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的也计入家庭人口,其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所有家庭员均集中在唯一宅基地的房屋中生活,且没有买卖宅基地和房屋(含小产权开发)行为的,人均住房比较困难的被征收人“四级”认定符合安置件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人均60计算。其中:

①原有人均房屋面积超出60:原有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置换。

②原有人均房屋面积不足60:原有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补缴结构费。原房屋面积不足240的,不足240部分按600元/缴纳结构费,应安置面积超过240但不足人均60部分按1200元/缴纳结构费后可置换至人均60

③安置房套数的确定:以家庭人口4人为基准,以超出基准人口每2人为一个单位(不足2人按2人计)计算安置房套数,每超出一个单位可增加1套不超过120的安置房。应安置面积若不足120,安置对象可选择按2000元/补缴差价。

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迁协议签订及房屋拆除工作的,安置面积240以内部分仍享受安置面积相应的奖励。

6)房屋面积不足30㎡的房屋,原则上不再纳入产权置换安置范围,只予货币补偿,若经“四级”认定后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唯一住宅的,且无买卖宅基地和房屋(含小产权开发)行为的,原房屋货币补偿后,可参照合法空白宅基地类型进行安置;若能提供有效房屋证照的,按照正常有合法证照类型房屋进行安置。

2.商品房和小产权套房置换安置办法

1)商品房性质的成套住房置换安置房,按照证载面积1:1进行置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除工作的,给予原房屋面积20%的奖励。

商品房性质的成套住房面积以提供的有效证照为准,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房屋。无法提供证照房改房、集资房参照小产房(套房)类型的安置标准和方法置换不超过原房屋面积且不超过120㎡的安置房;原房屋面积不足120㎡部分,按期主动配合工作的可享受奖励政策,不足部分缴纳2000/㎡差价款后可安置不超过120㎡的安置房。

2)被征收人私自购买的小产权房(套房),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已购买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县中心城区内无其他房产,并能主动按期征迁的,可享受补助政策,按1:0.5的比例置换不超过120㎡的安置房。若经折算,置换面积不足120㎡部分,缴纳1500元/㎡结构费后,可置换不超过120㎡的安置房。若经过折算,已达到120㎡后的剩余部分(即原房屋面积超出240㎡部分)不予置换,给予货币补助。若购买后并没有居住或虽已居住但中心城区范围内有其他房产的,不予产权置换安置,只予货币补偿。是否居住一年以上由村组认定,由政府组织审定,中心城区内是否有其他房产由户口所在地村组认定和不动产服务中心核准。  

房屋面积不足30小产权房(套房),不再纳入产权置换安置范围,只予货币补偿。

3)房屋为楼中楼结构的,对部分结构已私自交易的房屋不予认定,整体只按单家独院类型认定,具体以“四级”认定结果为

3.小产权房开发处置办法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有合法手续的,按一户多宅中的一宅处理合法手续内的部分,按1∶1置换不超过240㎡的安置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除工作的享受相应奖励,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268㎡合法面积超出240㎡部分,按财政评审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合法手续以外的部分,若建筑的房屋已出售给其他住户,其他住户登记造册并已按本办法“商品房及小产权套房置换安置办法”已认定的,对本户面积进行核减,核减剩余部分不足240㎡的,按1∶1据实置换,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完成房屋拆除工作的仍享受相应奖励核减剩余部分超出240㎡,按财政评审价给予货币补偿不予置换。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①有合法手续,合法手续内的按1∶1置换不超过240㎡的安置房。合法面积以外的超建部分,若建筑的房屋已出售给其他住户,其他住户登记造册并已按本办法“商品房及小产权套房置换安置办法”已认定的,对本户面积进行核减,核减剩余部分不足240㎡的,按1∶1据实置换,核减剩余部分超出240㎡的,按财政评审价给予货币补偿不予置换。

②无任何手续但能积极主动按期完成征迁的,按1∶0.5置换不超过120㎡的安置房,若余下部分建筑的房屋已出售给其他住户,其他住户登记造册并已按本办法“商品房及小产权套房置换安置办法”已认定的,对本户面积进行核减,剩余部分能主动按期完成征迁的,按财政评审价给予货币补偿不予置换。

4.有经营行为的房屋置换安置办法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四级”认定后无异议,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有纳税凭证的,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

1)街道两侧第一排第一层的房屋,存在实际经营行为的,暂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实际营业建筑面积给予450元/㎡补偿。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房屋,在征收告发布前已停止生产营业的,不予按此规定补偿。对房屋所在位置是否属城区街道存有异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明确。

2)该补偿费用为一次补偿,按期主动配合工作的,仍享受停产停业补助。

3)具体安置办法同前述同类型房屋产权置换安置办法相同。

5.户型面积不相匹配的找补方法

1单家独院若因安置房户型面积(含奖励在内)与应安置面积不相匹配,超出10㎡以内的,按政府采购价找补差价,超出在10㎡以外的,按市场价找补差价。

2)商品房和小产权套房、商业用房和小产权房开发户,若因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不相匹配的,超出5㎡以内的,按政府采购价找补差价;超出在5㎡以外的,按市场价找补差价。

3)其他,若因安置房面积(含奖励在内)达不到应安置面积的,存在缴纳结构费的按缴纳的结构费找补给被安置人(按缴纳的结构费面积及对应的奖励面积来核算找补面积),不存在缴纳结构费的按政府采购价找补给被安置人(政府采购价是指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的价格,市场价是指县中心城区商品房市场综合价)。被征收户应当根据应安置面积,结合安置房户型,选择相近的安置房面积组合,按政府采购价找补面积不超过25

6.安置房的选定和原房屋手续的收缴

选择产权置换式安置的应安置面积根据安置房户型达到两套安置房的,原则上原地或就近只安置一套安置房,另一套在指定的其他区域进行安置,并应在签订征迁协议时上交原相关土地及房屋合法证件原件,由相关乡镇街道统一收缴登记造册报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存档,期间只要已安置到位一套住房的,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

(四)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房屋

1.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被征收房屋的,安置方式由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2.企业

1)有土地证或土地批文、准建证或建房批准文书、房权证等手续齐全的企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批准的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的,以建房批准文书批准的用途为准,其补偿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货币式安置办法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对手续齐全的企业土地上存在少批多建的建筑物,凡积极主动配合征迁的,可按财政评审价的90%予以补助。

2)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房批准文件或房权证至少有一证合法的,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合法证件显示的内容为准:

①若有土地权属证,无建房手续,凡积极主动配合征迁的,按财政评审价予以补偿

②若无土地权属证,只有建房手续,土地价值按区片价予以货币补偿;地上房屋有手续部分,按财政评审价予以补偿。对存在少批多建的建筑物,凡积极主动配合征迁的,可按财政评审价的90%予以补助。

3)土地权属证书、建房批准文书、房权证三证全无的企业,积极主动配合征迁工作的:

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具备的,凡积极主动配合征迁的,按照财政评审价格90%予以货币补助。

②所有证照均没有的企业,若能积极主动配合征迁的,按照财政评审价80%予以货币补助。

五、“四级”认定办法及分户原则

(一)“四级”认定办法

1.认定范围及内容:安置中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数量的确定;婚出姑娘在本村(社区)买房建房;离婚、过继;房屋证照、结构类型;安置过程中其他需要认定的事项。

2.认定程序:①居民小组:各居民小组原则上按每10-20户一名代表比例产生居民代表,需认定事项由组干部召集所有居民代表的2/3以上人员参会,村(社区)委会干部主持,认定事项参会代表2/3以上同意视为认可。②村(社区)委会:收到居民小组上报的需认定事项后,由村(社区)委会支部书记召集村(社区)“两委”班子参加,由服务区管理区负责同志主持,需认定事项经参会“两委”班子成员60%以上同意后视为认可,并将认定结果在村(社区)进行公示。③乡镇街道:收到村(社区)委会两委上报的需认定事项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召集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参加,对需认定事项研究认定,乡镇街道参会人员60%以上同意视为认可。④县政府:依据乡镇街道上报的认定事项按相关要求予以最终确认,将认定事项、认定结果在村(社区)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县政府组织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二)认定办法

1.家庭人口确认截止时间截止各征迁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出生的人口不在安置认定范围

2.选择货币补偿存在开发行为被征收户一律不再享受家庭人口较多的安置政策

3.离婚认定:各征迁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夫妇双方正常离婚且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已正常分户的按另一户计,不再计入该户家庭人口;征收公告发布正常离婚的,仍计入该户家庭人口数,但不再按另一户计。

4.婚出姑娘认定:本村(社区)姑娘婚出后户籍仍在本村(社区),且在本村(社区)有独立合法房产,并尽到其他居民应尽义务的,经“四级”认定后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

六、补助与奖励

(一)政策性补助

1.搬迁运输费标准:2次×6元/㎡的标准

2.搬迁损失费:2次×2元/㎡的标准

3.误工补助:5元/㎡的标准

4.临时过渡费选择产权置换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过渡周转房,在过渡期限内,按被安置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元,但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0元。过渡期限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确定。临时过渡费按标准支付至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和安置房钥匙交付以后,再支付3个月。

选择全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每月不得低于500元一次性奖励3个月临时过渡费

)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的相关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协商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或根据停产停业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

若按上述办法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助费为一次性补助。

(三)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人设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的,在主动交付被征收房屋时给予奖励:

1.设定的搬迁期限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占搬迁期限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

1)单家独院且没有小产权开发行为的房屋,每户奖励不超过3万元。第一阶段奖励3万元,第二阶段奖励2万元,第三阶段奖励1万元。

2)商品房性质的成套住房(不包括备注登记的小产权套房),第一阶段奖励1.2万元;第二阶段奖励0.8万元;第三阶段奖励0.5万元。

3)单家独院且存在小产权开发行为的房屋,已出售的小产权套房面积冲减后,剩余面积超过240㎡(含240㎡)的,奖励按前述没有小产权行为的房屋奖励政策执行;剩余面积超过120㎡(含120㎡)但没有超过240㎡(不含240㎡)的,第一阶段奖励2万元,第二阶段奖励1.5万元,第三阶段奖励0.8万元;剩余面积不足120㎡(不含120㎡)的,第一阶段奖励1万元,第二阶段奖励0.8万元,第三阶段奖励0.5万元。

2.不同类型居住房屋征收面积的奖励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经过“四级”认定的单家独院户,若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房屋面积超出240㎡但不超过360㎡(含360㎡)部分,给予600元/㎡的奖励,房屋面积360㎡(不含360㎡)以外部分给予300元/㎡的奖励;若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面积360㎡(含360㎡)以部分给予600元/㎡的奖励房屋面积360㎡(不含360㎡)以外部分给予300元/㎡的奖励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单家独院户,房屋证照齐全的,若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房屋面积超出240㎡且在证载面积范围内的,给予600元/㎡的奖励,房屋面积超出240㎡但在证载面积以外部分,给予300元/㎡的奖励;若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面积在证载面积范围内部分给予600元/㎡的奖励房屋面积证载范围部分给予300元/㎡的奖励

3)至少一证合法的房屋,若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房屋面积超出240㎡且在证载面积(证载面积以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面积为准,只有土地证且没有标注房屋面积的不在此项奖励范围)范围内的,给予450元/㎡的奖励,房屋面积超出240㎡但在证载面积以外部分,给予300元/㎡的奖励;若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面积证载面积范围内的,给予450元/㎡的奖励,房屋面积证载范围部分给予300元/㎡的奖励

4)小产权套房户(含小产权开发户)房屋不予置换只能进行货币补偿部分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期主动配合征迁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工作经费。对乡镇(街道)(含村组)的征收奖励及工作经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及附属补偿总额的5%提取;征收后拆除、垃圾清运等费用的支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及附属补偿总额的5%提取城市更新工作经费、城市更新工作的相关费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及附属补偿总额的2%提取;评估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前述费用均通过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支出。

二)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相关手续。项目启动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当日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征收范围内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以及抢建的建筑、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殊情况的处置。在具体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本方案未涵盖的事宜,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报县政府研究处理。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淅政〔2017〕3号《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淅政〔2017〕6号)和《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意见暂行》(淅政〔2018〕10号)个文件同时废止中共淅川县委办公室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委常委会关于南部水城建设相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淅202234中第二大项“关于征迁工作经费事宜”第一、二小项相关征迁工作经费的表述同时废止以本方案中有关征迁工作经费的表述为准。征收的项目仍按原有安置政策执行,本方案发布生效新发生的项目按方案规定的安置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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