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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淅征〔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4-27 信息来源:

征收土地公告

淅征〔2026〕1号


2026324日,淅川县城乡供水引水及水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155号),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7.345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上集镇刘庄村、张营村、周岭村,马蹬镇白渡村、云余移民新村,用地四至范围:上集镇刘庄村、张营村、周岭村,马蹬镇白渡村、云余移民新村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上集镇刘庄村集体其他农用地0.2698公顷,张营村集体耕地3.5527公顷、其他农用地2.4668公顷,周岭村集体耕地0.1341公顷、其他农用地0.2306公顷;马蹬镇白渡村集体其他农用地0.2042公顷,云余移民新村集体耕地0.42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629公顷以上合计7.3455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上集镇刘庄村

0.2698

4113260310

69

上集镇张营村

6.0195

4113260401




63




上集镇周岭村

0.3647

马蹬镇白渡村

0.2042

马蹬镇云余移民新村

0.4873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202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202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25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资金安置、社保安置。

、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淅川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7-69251968

淅川县城乡供水引水及水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zip


淅川县人民政府

2026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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