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政 策 解 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淅川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补偿标准》的背景和目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制定并定期调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最低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具体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2026年3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25〕8号)要求,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完成本地具体补偿标准的调整、公布、备案工作。
为更好地服务我县经济发展,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制定了淅川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补偿标准》起草过程
本次《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讨论稿)》由淅川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初步成果在2025年9月下旬完成,2025年9月30日就初步成果向县直相关单位和部分乡镇(街道)征求了意见,2025年10月22日通过县政府组织的初审,2025年10月23日起至11月22日于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31天,未收到社会各界公众提出的意见。综合考虑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综合水平,结合一线征地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征求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的意见后,形成补偿标准调整初步成果。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印发公布。
三、《补偿标准》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对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有关事宜
明确我县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明确我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本通知所列补偿标准执行,国有农用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附件部分,为具体项目调整补偿标准
1.青苗类补偿标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类:
2.林木类补偿标准:乔木类、灌木类、果树类、药材类、花卉类和其他;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类补偿标准:房屋、桥、水利设施、养殖设施、井类、温室类、窖池类、坟墓、窑类、道路、管道类、围墙、生活附属设施、太阳能光伏板、其他;
4.常见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类补偿标准:常见附属设施、吊顶、墙围、门窗、楼梯、面砖、地板砖、壁橱柜、其他。
与现行标准相比,在承接原有标准分类的基础上,对分类体系进行了系统性归并和补充,共计四大类24个小类304项补偿标准,与原有补偿标准相比,新增补偿项目46项,补偿标准有所增加的64项,有所减少的109项,相同的85项,具体补偿标准均不低于河南省最低补偿标准,与淅川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补偿标准》适用于淅川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五、《补偿标准》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淅川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解 读 人:刘建峰
联系电话:0377-60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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