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四农普”综合试点问题解答 第一期
——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
核心原则:确保不重不漏、实现全面普查。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工作是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区划分及在地图上标绘所有建筑物和居住户数,确保普查区域完整覆盖,避免遗漏或重复登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普查区是组织开展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的基本地域单元。包括:行政村、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经营主体存在的城镇社区、以及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农(林、牧、渔)场。普查区划分原则上按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确定,凡其所辖地域都要纳入普查区。
建筑物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的房屋,包括楼房、平房、厂房、临时建筑、临时棚户等。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乡、村级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进行标绘,并填报建筑物信息。
普查小区以便于组织普查工作为原则,每个普查小区住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乡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工作人员,将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常见问题:
1.如果某村民小组有120户-150户的话,可否只划分一个普查小区?
答:普查小区以便于组织普查工作为原则,每个普查小区住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如果普查员可以保质保量完成120户-150户的普查任务,可以只划分一个普查小区。
2.城中村改造,已经拆迁改造完毕,原村民已经改为居民,无土地,无任何农业活动,但村委会还存在,是否还为普查对象?如果是,如何进行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
答:无论是否有土地或农业经营,村委会都要填村表。如果全村无土地,也无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普查登记区域。如果有零星的土地或农业经营活动,整个普查区按一个普查小区对待,同时不用开展建筑物标绘工作,只虚拟一个“999”建筑物,清查摸底工作在虚拟建筑物下进行填报。
3.哪些建筑物需要标绘?
答:按照应标尽标的原则,所有可能存在普查对象的建筑物均需要标绘。
(1)确定无普查登记对象的建筑物可不标绘;
(2)与居民区连为一体的厂房、宾馆、酒店也需要标绘,住房(单位)数填“0”;
(3)如果生产经营用房与农户住房相邻,可与农户住房合并为一个建筑物进行标绘;
(4)如果生产经营用房远离居住区,比如农户在耕地上建的大棚设施,只生产、不居住,也不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不进行标绘。
4.户籍在本村,但长期居住在本村外,房屋无生活迹象的,该房屋是否标绘?
答:只要村内有房屋,仍需标绘,否则无法关联该调查对象信息。填报清查表时,如果能联系上户主,就正常填表;如果联系不上,标绘核查情况为“2-无人居住”。
5.户籍不在本村,也无土地,但有住房的情况,该房屋是否标绘?
答:若居住在本村,需纳入标绘范围,按实际居住情况登记调查对象信息。
6.对连成一片的多个房屋(共用墙体),可否只标绘为一个建筑物?比如某村有多户的房子都是紧挨着的,可否统一标绘成一个建筑物,然后填实际住房数?
答:相邻的多个建筑物,但实际是一户居住的院落,合并为一个建筑物进行标绘。连成一片的多个房屋,要根据建筑物归属,标绘为多个建筑物。确实难以拆分的,可以标绘为一个建筑物,并注明实际住房数量。
7.农业生产相关建筑/设施标绘问题
(1)桃园、草莓大棚:农户在本村无住房的,若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建筑物标准,可标绘;不符合建筑物标准的,归入虚拟建筑物“999”。农户在本村有住房的,仅标绘农户住房即可,不重复标绘农业用房。
(2)马场大棚、猪圈等养殖棚:参考上一条,农户在本村无住房的,养殖棚旁边没有符合建筑物标准农业用房的,归入虚拟建筑物“999”。农户在本村有住房的,仅标绘农户住房即可,不重复标绘农业用房。
8.养老院、学校、村委会等房前屋后小片菜地,是否标绘建筑物?怎样标绘户数?
答:若符合农业生产经营标准,需标绘建筑物,将养老院等作为一个单位,填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摸底表。
9.特殊情况标绘
(1)特殊住户标绘: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但共同生活、共同开支的,标绘为一户。
(2)养猪场等场所,若人员在场地内居住,选择一处(住房或养殖场)标绘即可。
(3)合作社建筑内包含居住功能的,按1户标绘,住房数填写“1”。
(4)租房类建筑物标绘:张三户籍在本村,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张三本人在外地另有常住住房。标绘时按照该建筑物里有两户来登记,同时关联这两户,李四户籍人数只填写本村户籍人数,如果没有就填0。
10.外来农业生产经营户无住房如何标绘?
答:在本普查区有农业生产经营但无住房,在普查区划分阶段不需要标绘。普查区划分工作结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每个普查小区的虚拟建筑物“999”,可在清查阶段将没有实际建筑物的经营户挂接在该虚拟建筑物中。
(1)比如外来人员来本地流转土地种植桃树的,在桃林盖棚长期居住的,标绘该棚为建筑物;未居住且在本村无住房的,归入虚拟建筑物“999”。
(2)外来承包户、苗木花卉种植户等,仅在本村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无住房、无办公场地、无符合标准建筑物的,归入虚拟建筑物“999”。
(3)外来人员在本村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住房在邻村的,将本村经营活动归入虚拟建筑物“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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