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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1-20 信息来源: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持续改善县域空气质量,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全域实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与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行政管辖范围内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

二、违法处罚依据与措施

1.对于非法销售、储存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视不同情节处以相应数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非法燃放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等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于阻碍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上交烟花爆竹及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地管理与部门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组织村(社区)网格力量,深入开展宣传、巡查与劝阻工作。公安、网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城管、住建、邮政、供销社、消防救援等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协同联动,加大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环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四、宣传引导与社会监督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教育、民政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县宣传、文广旅、教育等部门及各基层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媒体平台,特别是在春节等重要日期间,持续广泛开展烟花爆竹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公益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禁售禁放的良好舆论氛围。

请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可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淅川县公安局:110

                淅川县应急管理局:0377-6923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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