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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6-00010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9日
标  题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淅政办[2025]6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9日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29 信息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淅川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8月29日



淅川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检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优化内部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设备和网络设备(含机房设备、智慧 物联终端)、数据中心、云平台、政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新建、提升项目。综合性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建设升级部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督、统一评价,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避免贪大求洋,华而不实,铺张浪费。

第四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政府投资建设类和政府 购买服务类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类项目指政府投资(包含政府 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新建、续建、改扩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指按需把政府机关职责范围内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政务信息化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发改委负责对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审批、财政性资金计划下达等事宜,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竣工验收。

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和政府采购管理,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竣工验收。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性审查、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负责建立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汇总编制县级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竣工验收。

县委网信办、县委机要保密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监管、审计监督等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策划、项目申报、建设管理、初步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管理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由上级政府明确要求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政府研究决定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上报批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组成。

第七条 每年6月底前,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需求向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报送下年度拟建设(或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材料。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对下年度拟建设或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模的合理性、技术的先进性安全的可靠性、项目的集约性等必要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项目审查意见。

县发改委对审查通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县发改委不予审批,县财政局不予安排预算。

单纯设备和软件类采购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类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查通过、报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实施。

第八条 对国家和省、市的临时安排,不在年度建设计划范围内的项目,由需求单位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技术性审查、县发改委审批后,可列入当年项目清单实施。国家和省、市对相关工作开展流程有特定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第九条 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包括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

第十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县发改委根据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根据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实施情况出具项目实施意见县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和实施意见,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合理安排预算并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县发改委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和项目实施意见实施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退回节余资金。

第十二条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先进技术,提升项目效能。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阶段,应充分调研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场景,明确其在数据处理、智能分析、自动化服务等方面的具体应用需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优先采用成熟可靠的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确保项目在数据整合、业务协同、决策支持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项目验收时,应将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应用效果作为重要评估指标,确保其在实际运行中发挥预期作用,提升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整体效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 人,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复文件和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实施意见)的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建设合同建设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工程建设内容、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项目、工程周期设备的型号数量配置和价格;项目的验收要求、操作人员培训、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期限、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售后服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合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履约过程,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项目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内容。

项目审批环节已经全部完成,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县发改委备案:

(一)根据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新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 容的 。

(二)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新变化,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 进行完善优化的(需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出具意见)。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的框架 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项目审批环节未全部完成,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初步设计中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不再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可参与验收。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

第十九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明确验收时间。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 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建立运行和维护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要切实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利用率,信息系统停止运行或长期未使用的,系统使用单位须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经核准同意后进行关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方式可采取项目 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和外包运维。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应委托符合有实力有资质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行维护。采用外包运行维护方式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费须经县行政审批和政  务信息管理局审核通过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和相关支出标准按年度向县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安排运维预算:

(一)未按要求完成系统对接互通、数据归集和信息共享 的,存在重复采集数据或重复建设的。

(二)长时间停止运行或长久未使用、评估评价不合格且 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其他政务信息化建设有关要求的。

 

                                                                                       第五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 政务信息化项目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托县级政务云平台和县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进行集约化部署建设,不得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已建、在建的机房和非涉密信息系统,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要求,通过物理搬迁、应用迁移等形式,向县政务云平台整合,原机房硬件设备纳入县级政务云资源统一管理。采购第三方云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统一使用县级政务云资源。

第二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中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应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分析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共享开放清单等。

第二十 项目运行使用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共享信息目录和数据实时更新、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以及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程度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础目录清单,列明已建成投入运行的政务信息系统名称、类型、建设依据、审批部门和文件号、投资额度、运维费用、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情况、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情况、绩效指标等内容,并报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

 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三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等级保护要求。

第三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可靠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件、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 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应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或其他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

第三十 对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三十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和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相关评估、监控、评价报告按程序报县财政局,财政部门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第八章    

 

第三十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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