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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农(兽药)罚〔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1-16 信息来源:

淅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兽药)罚〔2026〕1


当事人: 淅川县**兽药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淅川县**兽药门市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6***********

住所(住址): 淅川县厚坡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

身份证件号码: 41292719******6316

当事人 经营假兽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接到实名投诉举报,2025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来到淅川县**兽药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店门口玻璃柜内发现被举报售卖的兽药:急救一片活30袋(0.25g*50片/袋);瘟症死不了26袋(0.25g*50片/袋);瘫痢一号23袋(0.25g*50片/袋);胀嗉法氏宝35袋(0.25g*50片/袋)。该店虽提供了兽药经营许可证,但经查询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不显示该4种兽药的批准文号相关信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项:(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的规定及《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售卖的该4种兽药为假兽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报请领导立案查处,并对当事人进行笔录询问,执法人员依法出具了相关文书。

现确定当事人进购假兽药急救一片活40袋、瘟症死不了40袋、瘫痢一号30袋、胀嗉法氏宝40袋,售价均为1元/袋。该案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50元,违法所得36元。

2025年12月25日我单位将淅川县**兽药门市部涉嫌销售假兽药一案的违法线索移送给该批假兽药的生产企业所在地执法部门:淅农案移〔2025〕 7 号、淅农案移〔2025〕 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第二组证据:1、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4、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5、售卖假兽药转账记录1份;共同证实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间具有关联性,均能互相印证,能客观地证明本案事实,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6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淅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淅农(兽药)罚告〔2026〕1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淅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申请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版)》关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中裁量阶次“轻微”的裁量情形:“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的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不足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叁佰元整(3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36元。

三、没收经营的假兽药:急救一片活30袋(0.25g*50片/袋);瘟症死不了26袋(0.25g*50片/袋);瘫痢一号23袋(0.25g*50片/袋);胀嗉法氏宝35袋(0.25g*50片/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原 银行(账号: 50005446410001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淅川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淅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6113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处罚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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