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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5-12-04 信息来源: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老城镇人民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老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老城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本机关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老城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职能设置; 

2.老城镇人民政府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老城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4.老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公告、公示; 

5.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老城镇人民政府主要通过老城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申请获取老城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部门:老城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老城镇人民路中段老城镇人民政府机关院内)

联系电话:0377-69435295

邮政编码:474410

办公时间: 5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1、填写申请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须填写《老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递交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向老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采用当面提交或邮寄提交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老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老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老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老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老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或处理的,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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