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领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12-02
信息来源:
| 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领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 1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 |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 |
| 3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 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5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6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
| 7 | 专项计量授权 |
| 8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 9 |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登记 |
| 10 | 擅自处置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 11 | 假冒、冒用、伪造、仿冒或误导是他人产品的处罚 |
| 12 |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
| 13 | 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 14 | 商业贿赂(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处罚 |
| 15 | 商业诋毁的处罚 |
| 16 | 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的处罚 |
| 17 | 在政府采购中以不正当方法中标、成交的行为的处罚 |
| 18 | 发布有碍公平竞争的宣传报道的处罚 |
| 19 | 拒绝、拖延消费者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换货、退货的处罚 |
| 20 | 直销产品上未标明价格或者标示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 21 | 直销员未按规定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 22 | 未按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 23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 24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
| 25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 26 | 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条件的处罚 |
| 27 | 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 |
| 28 |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
| 29 | 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
| 30 | 违反直销许可规定的处罚 |
| 31 | 医疗广告违法的处罚 |
| 32 | 药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
| 33 | 医疗器械广告违法的处罚 |
| 34 | 农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
| 35 | 兽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
| 36 | 酒类广告违法的处罚 |
| 37 | 烟草广告违法的处罚 |
| 38 | 房地产广告违法的处罚 |
| 39 | 食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
| 40 | 违反广告许可规定的处罚 |
| 41 | 广告语言文字违法的处罚 |
| 42 | 对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 43 | 对未经审查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处罚 |
| 44 | 对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 |
| 45 | 对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等行为的处罚 |
| 46 | 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 47 |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未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等行为的处罚 |
| 48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 49 |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兽医广告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 50 |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农药广告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 51 |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处罚 |
| 52 | 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许可、登记、备案、审查、报告、管理和使用信息的处罚 |
| 53 | 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报送资料的处罚 |
| 54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的合同违背公平原则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强制交易的处罚 |
| 55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处罚 |
| 56 | 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的处罚 |
| 57 | 擅自、非法设立机构、场所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58 | 对无理由退货及办理退货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59 | 对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行为的处罚 |
| 60 | 对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 61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
| 62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行为的处罚 |
| 63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提供搜索结果及违法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
| 64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处罚 |
| 65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66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67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
| 68 |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处罚 |
| 69 |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70 |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处罚 |
| 71 |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
| 72 |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处罚 |
| 73 |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 74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
| 75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 76 | 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处理 |
| 77 | 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
| 78 | 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 79 |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 80 | 违反《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的处罚 |
| 81 | 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
| 82 |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 83 |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 84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85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 86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 87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 88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 89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 90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 91 |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 92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 93 |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94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 95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96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 97 | 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 98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 99 |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100 | 生产者未向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
| 101 | 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
| 102 |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 103 | 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
| 104 | 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
| 105 | 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处罚 |
| 106 |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
| 107 |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 108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
| 109 |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
| 110 |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 111 |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 112 |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 113 | 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 114 | 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棉花类物品的处罚 |
| 115 | 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
| 116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 117 | 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 118 | 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
| 119 | 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
| 120 | 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
| 121 |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 122 | 不按规定收购、保证茧丝质量的处罚 |
| 123 | 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 124 | 茧丝的包装、标注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违反规定的处罚 |
| 125 | 承储国家储备蚕丝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处罚 |
| 126 | 收购蚕茧时伪造、变造数据、结论,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蚕丝时伪造、变造审核意见书和茧丝质量凭证、标识以及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 127 | 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 128 | 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 129 | 收购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 130 | 加工毛绒纤维违反规定或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
| 131 | 销售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 132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
| 133 | 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
| 134 |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处罚 |
| 135 | 生产纤维制品,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的处罚 |
| 136 | 纤维制品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处罚 |
| 137 | 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者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
| 138 | 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处罚 |
| 139 | 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处罚 |
| 140 | 擅自处置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 141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 142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 143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 144 | 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
| 145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 146 |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 147 | 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 148 |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者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 149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 150 |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的处罚 |
| 151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 152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 153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54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 155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
| 156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 157 |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 158 | 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 159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 160 |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 161 | 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
| 162 | 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应当明示而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
| 163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
| 164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 165 |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 166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要求的处罚 |
| 167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的要求的处罚 |
| 168 | 眼镜制配者违反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
| 169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 170 |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逾期未改的处罚 |
| 17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
| 172 | 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 173 | 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检定,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者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
| 174 | 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者物品的处罚 |
| 175 |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
| 176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 177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 178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
| 179 |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不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的处罚 |
| 180 |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 181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 182 |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处罚 |
| 183 | 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未公开有关认证信息;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 184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 185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 186 | 认证机构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规范、程序的处罚 |
| 187 |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不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的处罚 |
| 188 | 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189 |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 190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191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192 |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193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 194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195 |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196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 197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 198 |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 199 |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 200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 201 |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202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 203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 204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 205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 206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 207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 208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 209 |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 210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 211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 212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 213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 214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 21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
| 216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 217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 218 | 违规生产,未依法召回,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19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非法经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2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并作出记录;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 221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 222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 223 |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 22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
| 225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 226 |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 227 |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 228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 229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运营使用设备的处罚 |
| 230 | 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和出具质量证明书的处罚 |
| 231 |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
| 232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异地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233 | 电梯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实施电梯检验的处罚 |
| 234 | 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处罚 |
| 235 |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 236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 237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
| 238 |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
| 239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
| 240 | 对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 241 | 对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及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的行政处罚 |
| 242 | 对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 |
| 243 | 对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食品的行政处罚 |
| 244 | 对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的行政处罚 |
| 245 | 对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政处罚 |
| 246 | 对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 247 | 对生产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 |
| 248 |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249 | 对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 250 | 对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251 | 对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 |
| 252 |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行政处罚 |
| 253 |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 |
| 254 | 对生产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255 | 对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256 | 对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257 | 对生产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政处罚 |
| 258 | 对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 |
| 259 | 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处罚 |
| 260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
| 261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 262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的行政处罚 |
| 263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
| 264 | 对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处罚 |
| 265 | 对食品生产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 |
| 266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的行政处罚 |
| 267 |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政处罚 |
| 268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 |
| 269 | 对食品生产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 270 | 对食品生产者违规聘用行业禁入人员的行政处罚 |
| 271 | 对食品生产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272 | 对食品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273 | 对食品生产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274 | 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
| 275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
| 276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277 | 对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278 | 对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 279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根据刑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80 | 对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根据刑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81 | 对不停止生产、不召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行政处罚 |
| 282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
| 283 | 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行政处罚 |
| 284 | 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行政处罚 |
| 285 |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行政处罚 |
| 286 | 对食品标识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政处罚 |
| 287 |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政处罚 |
| 288 | 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 289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290 | 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291 |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 292 |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293 |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294 |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 |
| 295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 |
| 296 |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297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298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299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政处罚 |
| 300 |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 |
| 301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处罚 |
| 302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 303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 304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
| 30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处罚 |
| 306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政处罚 |
| 30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 |
| 308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 309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 310 |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
| 311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政处罚 |
| 312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政处罚 |
| 313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 314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315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
| 316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 |
| 317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行政处罚 |
| 318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行政处罚 |
| 319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政处罚 |
| 320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 321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行政处罚 |
| 322 | 对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 323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行政处罚 |
| 324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行政处罚 |
| 325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 |
| 326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行政处罚 |
| 327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行政处罚 |
| 328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行政处罚 |
| 329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330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31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等的行政处罚 |
| 332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等的行政处罚 |
| 333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的行政处罚 |
| 334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屡次违法的行政处罚 |
| 335 | 对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未查验或留存社会信用代码等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336 | 对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行政处罚 |
| 337 | 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或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的行政处罚 |
| 338 | 对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行政处罚 |
| 339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340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行政处罚 |
| 341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
| 342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行政处罚 |
| 343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 344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行政处罚 |
| 345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 |
| 346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347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行政处罚 |
| 348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行政处罚 |
| 349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 350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未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未要求停止销售、并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 351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 352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 353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处罚 |
| 354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 355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 356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 357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观性状异常或者掺假掺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 358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 359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准虚假的信息,标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 360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 361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处罚 |
| 362 | 对食用农产品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363 | 对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单位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364 | 对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单位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365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 、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 366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 367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 368 | 对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369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行政处罚 |
| 370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行政处罚 |
| 371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行政处罚 |
| 372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373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 374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375 | 对违反规定擅自收购毒性药品的行政处罚 |
| 376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 377 | 对企业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行政处罚 |
| 378 | 对企业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 379 |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行政处罚 |
| 380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381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 382 |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 383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违法运输的行政处罚 |
| 384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385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 386 | 对规定单位违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 387 |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 388 |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 389 | 对定点生产企业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390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91 | 对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 |
| 392 | 对经营企业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93 | 对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94 | 对经营未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药品标签标识并附有说明书的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95 | 对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
| 396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397 | 对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398 | 对未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及违法销售药品的行政处罚 |
| 399 | 对未经许可改变经营方式或未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行政处罚 |
| 400 |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政处罚 |
| 401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购销人员进行培训,销售药品时未开具相应内容及未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 402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对销售人员加强管理的行政处罚 |
| 403 | 对药品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 404 | 对药品经营企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的行政处罚 |
| 405 | 对药品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
| 406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未按处方销售药品的行为及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 407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等内容的行政处罚 |
| 408 | 对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行政处罚 |
| 409 | 对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行政处罚 |
| 410 | 对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行政处罚 |
| 411 | 对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行政处罚 |
| 412 |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行政处罚 |
| 413 |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行政处罚 |
| 414 |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行政处罚 |
| 415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行政处罚 |
| 416 |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政处罚 |
| 417 | 对销售未经批准的首次进口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 418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 419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号、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
| 420 | 对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国产第三类医器械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 421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行政处罚 |
| 422 | 未经许可进口首次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 |
| 423 | 对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进行生产、经营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 424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生产经营企业行政处罚 |
| 425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 426 | 对未按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生产主体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 427 | 对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 428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经营的行政处罚 |
| 429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未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经营的行政处罚 |
| 430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件企业的行政处罚 |
| 431 | 对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 432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变更备案信息、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变更备案事项、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及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433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不配合食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行政处罚 |
| 434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行政处罚 |
| 435 |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 436 | 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 437 | 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 438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 439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行政处罚; |
| 440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行政处罚; |
| 441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 442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
| 443 | 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444 | 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 445 | 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 446 | 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行政处罚; |
| 447 | 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
| 448 | 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 449 | 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 450 | 对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 451 | 对违规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 452 | 对违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企业行政处罚 |
| 453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 454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 455 |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 456 | 对不正当价格 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57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58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政处罚 |
| 459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不正当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政处罚 |
| 460 | 对个人从事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61 | 对妨碍价格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62 | 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行政检查 |
| 463 |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当前,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1987年出台的《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只规定了物价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进行监管) |
| 464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 465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 466 |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 467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
| 468 | 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非法获得商业秘密、未按规定备案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处罚 |
| 469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
| 470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 471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的处罚 |
| 472 | 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 473 | 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
| 474 |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的处罚 |
| 475 | 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违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规定的处罚 |
| 476 | 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罚 |
| 477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违法的处罚 |
| 478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 479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处罚 |
| 480 | 对特殊标志违法使用及侵权的处罚 |
| 481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 482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商标有效管控的处罚 |
| 483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 484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
| 485 |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的处罚 |
| 486 | 无照经营的处罚 |
| 487 | 擅自或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
| 488 | 擅自经营、出口、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的处罚 |
| 489 | 擅自设立(假冒、伪造)制作经营出版物(音响制品)相关机构或者从事出版物(音响)经营活动的处罚 |
| 490 | 擅自、非法设立机构、场所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491 | 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
| 492 | 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的处罚 |
| 493 | 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促销、交易的处罚 |
| 494 | 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 495 | 非法经营、处置金银的处罚 |
| 496 |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497 | 报废汽车回收及机动车经营违法的处罚 |
| 498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或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翻新产品的处罚 |
| 499 | 烟草经营违法的处罚 |
| 500 | 对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的处罚 |
| 501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 502 | 对违反军服管理的处罚 |
| 503 | 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技术规范的处罚 |
| 504 | 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或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
| 505 | 经营走私物品的处罚 |
| 506 |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 507 | 违反《文物保护法》实施经营的处罚 |
| 508 | 违反旅游合同规定或欺骗、胁迫旅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 509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 510 |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511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相关证明书、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512 | 未按规定从事文物经营、拍卖、购销的处罚 |
| 513 |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 514 |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的处罚 |
| 515 | 对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处罚 |
| 516 | 对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
| 517 | 对流通领域商品销售者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518 | 对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19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未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经营的行政处罚 |
| 520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
| 521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
| 522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 523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 524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525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526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 527 |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528 | 对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529 | 对小经营店经营者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经营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30 | 对小经营店经营者不符合经营要求、未查验并保存有关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531 | 对小摊点经营者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行政处罚 |
| 532 | 对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 533 | 对小经营店在一年内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行政处罚 |
| 534 |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 535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 536 |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
| 537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538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539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 |
| 540 |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 |
| 541 |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
| 542 |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 |
| 54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 |
| 544 |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 |
| 545 |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
| 546 |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 |
| 547 |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
| 548 | 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
| 549 |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
| 550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处罚 |
| 551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 552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 553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554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555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 556 |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557 | 对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558 | 对小经营店经营者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经营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59 | 对小经营店经营者不符合经营要求、未查验并保存有关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560 | 对小摊点经营者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行政处罚 |
| 561 | 对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 562 | 对小经营店在一年内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行政处罚 |
| 563 |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 564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 565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 566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567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568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 569 |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570 | 对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571 | 对小经营店经营者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经营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72 | 对小经营店经营者不符合经营要求、未查验并保存有关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573 | 对小摊点经营者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行政处罚 |
| 574 | 对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 575 | 对小经营店在一年内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行政处罚 |
| 576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处罚 |
| 577 | 对经营未未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 |
| 578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第三类医器械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 579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580 | 对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 581 |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 |
| 582 |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等行为的罚款 |
| 583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 584 |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 585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
| 586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行政检查 |
| 587 | 对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小经营店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 588 | 对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小摊点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 589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生产、流通环节) |
| 590 | 食品生产经营抽样检验(包括监督性抽检、评价性抽检) |
| 591 | 广告经营资格抽查 |
| 592 | 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 593 | 计量授权的监督检查 |
| 594 |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595 | 商品包装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 596 | 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 |
| 597 |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
| 598 | 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规、政策和行政检查 |
| 599 | 对经营性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 600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 601 | 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 602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 603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 604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 605 | 对食品小作坊日常生产行为的行政检查 |
| 606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 607 |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
| 608 | 对从事医疗器材网络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 609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 610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 611 | 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抽查 |
| 612 |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检查 |
| 613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 614 |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 615 |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政检查 |
| 616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行政检查 |
| 617 | 对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的行政检查 |
| 618 | 对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行政检查 |
| 619 | 对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
| 620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 621 |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
| 622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
| 623 |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检查 |
| 624 | 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
| 625 | 查封、扣押与违法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财物 |
| 626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传销的物品和场所 |
| 627 | 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封存 |
| 628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629 | 查封、扣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相关物品 |
| 630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631 |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632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 633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 634 | 对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 635 | 对未按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的行为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 636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 637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638 | 对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强制 |
| 639 |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查封扣押 |
| 640 | 对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的行政强制 |
| 641 | 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 642 | 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 |
| 643 | 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
| 644 | 查封、扣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相关物品 |
| 645 | 扣押、查封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物品、场所 |
| 646 | 查封、扣押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
| 647 | 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 没收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的财物 |
| 648 |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 649 | 股权出质登记 |
| 650 | 计量检测体系确认 |
| 651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 652 | 组织消费维权调解 |
| 653 | 标准制定监督检查 |
| 654 | 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
| 655 | 地方标准制定 |
| 656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 |
| 657 | 对药品的抽查检验 |
| 658 | 对化妆品的抽查检验 |
| 659 | 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
| 660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
| 661 | 能源资源计量审查 |
| 662 |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
| 663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 664 | 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约谈 |
| 66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
| 666 | 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
| 667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
| 668 | 抽奖式有奖销售备案 |
| 669 | 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的监管 |
| 670 | 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671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
| 672 | 商标侵权的赔偿调解 |
| 673 | 对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不当行为的管理 |
| 674 | 对特殊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的主持调解 |
| 675 | 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 |
| 676 | 对世博会标志侵权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 |
| 677 | 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
| 678 | 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
| 679 | 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 |
| 680 | 棉花及纤维纺织产品监督管理 |
| 681 | 对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受理和初审 |
| 682 |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饼干、蔬菜制品、食糖、糕点、豆制品和食用油、油脂以及制品) |
| 683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
| 684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书面告知 |
| 68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686 |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 |
| 687 | 专项计量授权新建、复查、扩项、变更申请 |
| 688 | 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审批 |
| 689 |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配备业务人员考核 |
| 690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 691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 692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 693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 694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 695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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