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保局认领事项
发布日期:2025-12-02
信息来源:
| 县医保局认领事项 | |
| 序号 | 事项 |
| 1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 |
| 2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侵吞社会保险基金 |
| 3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 |
| 4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 |
| 5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
| 6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 |
| 7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 |
| 8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
| 9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 |
| 10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 |
| 11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侵吞社会保险基金 |
| 12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 |
| 13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是否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
| 14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
| 15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情况 |
| 16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
| 17 | 定点医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
| 18 | 定点医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
| 19 | 定点医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
| 20 | 定点医药机构是否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有无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
| 21 | 定点医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
| 22 | 定点医药机构是否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
| 23 | 定点医药机构将是否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 24 | 定点医药机构是否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
| 25 | 定点医药机构是否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
| 26 | 定点医药机构是否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
| 27 | 定点医药机构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是否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
| 28 | 定点医药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
| 29 | (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
| 30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
| 31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
| 32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
| 33 |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
| 34 |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
| 35 |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
| 36 |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
| 37 |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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