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惠企政策清单
人社部门惠企政策清单
一、就业创业类
(一)《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19〕6号)
第四条:对已经人社部门认定,且吸纳本省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补贴。
(二)《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
第十二条: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船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并入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给予运营补贴。
(三)《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第六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再延续实施一年至2022年4月30日。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44号)
第六条:进一步放宽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对原失业率控制4.5%以下放宽到5.5%以下,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
第三条: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是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补贴。按新招用员工数,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六)《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第一条: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
第五条第二点:每年认定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一批省级优秀示范项目,按规定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扶持资金。
评审标准
省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25号)
市级示范园区:《南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农工创〔2017〕1号
市级示范项目:《南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农工创〔2017〕2号
市级“返乡下乡创业助力乡村振兴”优秀项目:参照宛农工创〔20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要着重突出助力乡村振兴主题。
二、人才服务类
(一)《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宛发〔2018〕5号)
第三条: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行动。围绕我市重点产业,优先支持人才(团队)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市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业,经评审认定后,采取“启动资金+基金投资”的形式给予项目支持。对两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人才(团队)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高层次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对成功引进国内外顶尖、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的人才猎头、行业协会、驻外机构等发放“引才伯乐奖”,经评审认定后,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第四条:科技创新人才倍增行动。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大力引进一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科技研发且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的科技创新人才。对企业从市外全职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科技创新人才,3年内按照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的30%给予人才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3年内对企业付给人才年薪20万元以上部分的3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企业全职聘请外籍工程师,经评审认定后,可参照享受个人补贴和企业补贴。
第五条:现代金融人才集聚行动。大力引进一批支持我市产业发展的优秀金融人才,对市场化选聘的金融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待遇,允许金融投资类企业对市场化选聘的金融人才探索实行股权期权激励。对于引进的金融投资人才在我市新注册(迁入)创业投资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基金实缴规模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基金实缴规模1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积极从驻豫各金融机构、省属各金融机构、各投融资平台公司选聘金融干部到我市挂职服务,担任副县(市、区)长或县(市、区)长助理,为我市金融工作注入新活力。
第六条:优秀青年人才储备行动。按照全省实施“名校英才入豫”计划的统一部署,定向“双一流”高校引进一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充实党政机关,博士研究生聘任为科技副县(市、区)长或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科技副职(副处级),硕士研究生聘任为科技副乡(镇)长或街道办科技副主任。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到人才密集城市开展“诸葛英才”引才活动,对首次来宛到我市九大专项重点支撑企业、重点工业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双一流”高校硕士研究生、其他高校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3年内分别按照每年15000元、12000元、9000元、6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来我市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优先入驻创新创业平台,初次创业可给予5000元创业(开业)补贴,并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
第七条:南阳在外人才回归行动。发挥人口大市资源优势,强化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及外建党组织、在外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引老乡、回故乡、建家乡”等乡情联络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活动,吸引在外人才返乡创业。完善南阳籍在外人才信息库,选聘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南阳籍优秀在外人才,授予“南阳招才大使”称号,宣传推介我市发展优势和人才政策。鼓励在宛高校毕业生就地工作,组织“优秀学子家乡行”等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南阳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每年表彰10名优秀回归创业人才,授予“十佳回创之星”荣誉称号,每人奖励10万元。
第八条:柔性引进人才汇智行动。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原则,支持企业采取项目合作、技术咨询、挂职兼职、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柔性引智。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外及国外建立研发机构、孵化基地,就地吸纳科技创新人才和高端技术资源。对柔性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按照计税报酬总额的20%给予人才补贴,最高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企业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引进转化技术成果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单位,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对来我市工作的“省博士服务团”成员,认真履行职责,为挂职服务单位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
第九条:高端人才支撑工程。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100名左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优秀人才,大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知名度、影响力的本土高端人才,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并作为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的重点推荐人选。对新入选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和中原学者、“中原百人计划”、“中原千人计划”等省级人才计划的优秀人才,分别奖励60万元和20万元。
第十条:“宛商”素质提升工程。着力提升企业家能力素质,在全市重点培养百名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先进经营理念的科技企业家,百名具有发展基础和成长潜力的青年企业家。依托国内知名高校建立企业家培训基地,定期选派企业家外出学习,深入开展“宛商大讲堂”等培训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管理培训机构来我市开展讲座。建立企业家俱乐部、企业家沙龙,搭建交流对话、合作互助的平台。实行青年企业家导师制度,选择知名企业家担任导师,对青年企业家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每2年评选“十佳科技企业家”、“十佳青年企业家”,每人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南阳工匠”培育工程。推动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与我市企业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对采取“冠名班”、“定向班”等学制班方式订单培训30人以上的(毕业取得双证),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学校补贴。对企业引进和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分别奖励1000元、5000元。定期举办技能大赛,每2年表彰10名“南阳名匠”,每人奖励2万元。对新引进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和“河南省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建设发展资助。
(二)《南阳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试行)》(宛人社〔2018〕78号)
第三条:申请条件:(一)首次到我市工作。(二)获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三)与我市九大专项重点支撑企业、重点工业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四)按规定在南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
第四条:补贴标准:全日制“双一流”高校(“世界大学学术排名500强”海外高校)硕士研究生、其他高校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世界大学学术排名500强”海外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3年内分别按照每年15000元、12000元、9000元、6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每年以缴纳社会保险的月份计发补贴,不满6个月的,累计到下一年度补发,发放补贴的总月份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南阳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试行)》(宛人社〔2018〕77号)
第四条:柔性引才对象:1.两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2.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人才。3.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柔性引才方式:(一)顾问指导。通过聘请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到市内用人单位担任顾问、名誉职务等方式,吸引其为南阳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远程服务、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二)挂职兼职。通过聘请市外高层次人才来南阳兼职,开展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智力支持。(三)退休返聘。注重人才智力“二次开发”,吸引聘请市外优秀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来南阳开展指导服务。(四)旅居服务。聘请旅居我市休假的市外人才在南阳开展服务,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它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五)联合攻关。加大交流合作吸纳人才,鼓励企业与市外高校、科研单位建立联合实验室或其它工作平台,联合进行项目攻关、技术合作等,加强人才与项目对接。(六)外建研发机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外建立研发机构,就地吸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端技术资源,可视为“柔性引才”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七)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第六条:柔性引才奖励标准:经评审认定,按照计税报酬总额的20%给予人才奖励,最高2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
第七条: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一)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柔性引进人才对象、工作任务或项目、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2.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一年以上协议且服务满一年,协议应明确在宛服务次数(时间)。其中,以项目为依托且有明确工作任务或目标的,在宛服务次数(时间)要求可酌情放宽。(二)申请材料:1.《南阳市“柔性引才”奖励申请表》、《南阳市“柔性引才”奖励申请汇总表》和《南阳市“柔性引才”服务情况说明表》。2.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报酬凭证、个人纳税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有效认证材料。
第八条: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外建立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服务企业为南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满足《南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市外设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条件并经市科技局认定。2.企业与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服务满一年。(二)申请材料:1.《南阳市“柔性引才”奖励申请表》和《南阳市“柔性引才”奖励申请汇总表》。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报酬凭证、个人纳税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有效认证材料。
(四)《“南阳工匠”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宛人社〔2018〕78号)
第三条:培育对象及资助标准包括以下四类:(一)与我市企业合作,以“冠名班”、“定向班”等学制班方式订单培训技能人才30人以上(毕业取得双证)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补贴。(二)我市企业新引进和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分别按照每人1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职工奖励。(三)新引进或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和“河南省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按照每人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标准给予人才奖励。(四)新认定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资助。
(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县的意见》(淅发〔2018〕9号)
第四条: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服务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不受其地域、户籍等限制,均可按本办法引进。重点引进工业(机械设计、铸造、模具、数控等)、教育、卫生、生态农业、林果业、旅游、环境保护、电子商务、城市建设和规划设计等方面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主要引进以下4类人才:A类:国家级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高端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人才;B类:省部级人才,包括省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原百人计划”“中原千人计划”人选、省级评定的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及相当层次的人才。C类:高级人才,包括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层次的人才。D类:其他高层次人才,包括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家“双一流”高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世界排名500强大学留学生、省级以上示范高中骨干教师、省级以上重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当层次人才。医疗卫生系统引进范围可扩大至省内外非“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专项编制。完善人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全县设置30个左右的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用于周转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编制短缺问题。专项事业编制实行专编专用、人退编收的动态管理,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编制优先在用人单位编制限额内解决;已满编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专项事业编制,待用人单位出现空编后及时补进,并收回专项事业编制。
第九条:政治待遇。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参照南阳市有关政策安排,其他高层次人才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纳入科级后备干部管理和培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且表现优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规定的,优先推荐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人选。
第十条:生活待遇。上述A类、B类、C类、D类人才签订5年以上正式工作协议后,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并在签订协议后3年内每年享受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的生活补贴,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由用才单位和县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由用才单位承担。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双方补贴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
第十一条:住房保障。将人才安居工程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统筹资源,通过整合现有房源等形式建设“淅川县人才公寓”,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职期间可申请免费入住但不享有产权。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政策许可范围内自主建设人才公寓。
第十二条:家属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均可随迁落户我县。配偶有工作意向,符合就业条件的,由人社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工作,或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从优就近原则协调办理。
第二十条:鼓励支持企业工匠的自主培养。对我县企业按规定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高技能人才并取得高级工、技师资格的,按培养人数和技能等级给予企业每人次500元、1000元资助。对参加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5000元的标准对个人予以一次性补助,被评定为市首席技师的给予个人1万元资助。对新引进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和“河南省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企业奖励3万元。
三、社会保障类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1、国有企业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简称特殊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其他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2、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河南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第二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第六条: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在确定其应缴费额时,可根据费款所属月份、单位类型等具体情况,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督促缓缴单位做好缓缴期满后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缓缴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从缓缴期满次月起,纳入正常的欠费管理。因调整参保单位划型类型对其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收的,不计征滞纳金。
(四)(豫人社办〔2020〕11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于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认定“基本条件”中存在历史欠费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如果一次性补缴失业保险5年欠费(含滞纳金)并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后即可申请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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