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政务服务类
政务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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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办学地址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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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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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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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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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921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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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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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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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2.场地证明;3.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4.学校办学地址变更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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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收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2.审核。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3.送达。窗口领取、代理人领取、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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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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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9212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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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法定代表人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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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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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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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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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921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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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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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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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原法人个人审计报告;3.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4.毕业证书;5.举办者同意的函;6.原法人个人离任申请;7.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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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收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2.审核。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3.送达。窗口领取、代理人领取、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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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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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9212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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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举办者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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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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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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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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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921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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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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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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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财务清算报告及新的举办者重新提供的办学资金证明; 2.新举办者接受变更的申请及单位法人证书; 3.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 4.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申请; 5.变更协议(并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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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收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2.审核。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3.送达。窗口领取、代理人领取、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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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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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9212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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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名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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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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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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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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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921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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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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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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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核名通知书; 2.学校名称变更的申请; 3.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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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收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2.审核。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3.送达。窗口领取、代理人领取、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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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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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9212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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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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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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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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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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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921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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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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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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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议; 2.学校合并或分立的申请; 3.财务清算报告; 4.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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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职业能力建设科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备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对申请筹设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4.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20日内完成)。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及时退给举办者。 5.送达。职业能力建设科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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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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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9212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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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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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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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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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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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921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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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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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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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2.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5.申办报告;6.拟任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 7.学校章程;8.场地证明;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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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受理: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填写《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完善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审核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审批工作人员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3.决定:审查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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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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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9212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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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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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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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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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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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921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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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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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用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过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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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办学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议; 3.办学许可有效期内办学情况及年检情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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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受理: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填写《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完善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审核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审批工作人员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3.决定:审查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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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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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9212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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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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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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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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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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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0377-6921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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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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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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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学校终止的申请;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议; 3.财务清算报告; 4.学校终止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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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备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对申请筹设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4.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5日内完成)。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及时退给举办者。 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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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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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9212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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