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劳动关系类
劳动关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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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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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7楼710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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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上午8:00-12:00,下午 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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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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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
劳动关系股 |
咨询电话 |
18738777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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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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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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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4.工会组织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和岗(职)位涉及人员签署的意见; 5.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 6.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加盖公章); 7.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各一份; 8.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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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人通过办事大厅窗口或股室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股室地点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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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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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9233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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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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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15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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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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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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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
劳动能力鉴定办 |
咨询电话 |
0377-69233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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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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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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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3.劳动(聘用)合同; 4.人事关系证明; 5.受伤害职工身份证; 6.医院诊断证明; 7.工伤事故报告; 8.证人证言; 9.死亡证明; 1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1.革命伤残军人证; 12.律师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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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审查:登记机关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结合申请材料审查情况提出审批建议,情况复杂的应进行集体审查;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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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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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9212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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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劳动用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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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7楼710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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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上午8:00-12:00,下午 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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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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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
劳动关系股 |
咨询电话 |
18738777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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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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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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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初始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4)单位备案职工新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 (5)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报告。 2.变更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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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人通过办事大厅窗口或股室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股室地点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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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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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9233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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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企业参加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 4.《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5.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报告 完善资料后提交到政务大厅7楼710室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咨询电话18738777701、18568762877。
(扫描二维码可提取上述文件电子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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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企业职工个人劳动用工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在用工日期内已备案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2.《新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3.《企业工人定级审批表》一式两份 4.完善资料后提交到政务大厅7楼710室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咨询电话18738777701、18568762877。
(扫描二维码可提取上述文件电子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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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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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8楼817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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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上午08:0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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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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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
仲裁院 |
咨询电话 |
0377-69235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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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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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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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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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立案。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理。对受理的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进行调查与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答辩和辩论。 3.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开庭审理情况、双方提供的证据、答辩意见等,适时作出仲裁裁决书。 4.送达。仲裁文书作出后,及时向当事双方送达仲裁文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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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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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9235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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