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林字〔2017〕28号
淅川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淅川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淅川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0 日
淅川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淅办[2017]1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休假计划。领导干部要带头,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连续工作”和以下“累计工作”的时间,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出勤率低于80%的。
(四)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七条 当年新录用(聘用)的人员,从录用(聘用)满1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在现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在原单位休假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第九条 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条 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因工作需要不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当年退休,退休前因组织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退休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生前因组织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生前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第十七条 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八条 每年2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其中,单位、股室主要负责人的休假计划,应报分管负责人批准;每年1月底对上年度休假情况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应主动按照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假、销假。
第十九条 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除部分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原则上应按照“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从严审批。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 发放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应于下一年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休病事假情况、考勤台账、不能安排休假审批材料、休假公示情况、《淅川县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未休年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批表》等。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股室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淅川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