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财建[2018] 21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财政治理能力,现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2018]71号)转发给你们,在认真执行本细则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方面提出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 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和宣传工作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2018]71号)等有关文件的学习和宣传。结合财政部、财政厅有关工作要求,确保我市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二、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权限划分
根据财政厅豫财建[2018]71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二)项“各市、县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要求,参照第十四条省级项目批复权限规则,结合实际,对市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进行确定。
1.此处所称市级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市直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市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2.市财政局直接批复的范围
⑴市直主管部门本级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且投资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国家的项目决算。
⑵市级社会团体、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⑶市级项目中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南阳市重点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决算。
3.除上述明确由市财政直接批复的范围之外,其他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规定
⑴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决算管理。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但未按原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批复;对不具备决算审核批复条件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评估),由主管部门对审核(评估)结果进行批复,以批复文件作为资产移交的依据。
⑵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⑶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⑷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依规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对需要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报告。
5.县区以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项目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程序及决算批复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程序及决算批复内容及要求均按照财政厅豫财建[2018]71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同时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批复的市级项目决算随机进行抽查,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部门或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2018]71号)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