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线路的运行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DL409有关规定。运行单位应全面做好线路的巡视、检测、维修和管理工作,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掌握规律,保证线路安全运行。
2 、 运行单位应参与线路的规划、路径选择、设计审核、杆塔定位、材料设备的选型及招标等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作,井根据本地区的特点、运行经验和反事故措施,提出要求’和建议,力求设计(DL/I~5092)与运行协调一致。
3、 对于新投运的线路,应执行GDJ233,按有关规定把好验收移交关。
4 、 运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设备状况和维修技术,熟知有关规程 制度,经常分析线路运行情况,提出并实施预防事故、提高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如发生事故,应按DL558的有关规定进行。
5 、 运行单位必须以科学的态度管理送电线路,可探索依据线路运行状态开展维修工作,但不得擅自将线路分段维修或延长维修周期
6 、 每条线路必须有明确的维修界限,应与发电厂、变电所和相邻的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划分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点。
7、 新型器材、设备和新型杆塔必须经试验、鉴定合格后方能试用,在试用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用。
8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防止外力破坏,做好线路保护及群众护线工作。
9 、 绝缘子爬电比距的配置必须依据GB/T16434的规定(可参见附录B),按照各网、省电力公司审定后的污区分布图进行,并适当提高绝缘水平。
10 、导线、地线应采取有效的防振措施,运行中应加强对防振装置的维护,以及对防振效果的检测。
11、 220kV及以上架空送电线路必须装设准确的线路故障测距、定位装置,低电压等级的重要线路或巡线困难的线路也应装设故障定位装置。
12 、 线路的杆塔上必须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相位以及必要的安全、保护等标志,同塔双回、多回线路应有色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