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和信息服务,县水利水保局要对水利配套工程建设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工程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对经果林种植、管护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
3、加强配套扶持,实行减、免、缓措施。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政策性规费,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政策下限征收。对征收数额较大的,采取分阶段征收的办法,逐步征收。对地方规定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免征。
三、科学规划,强化质量,落实管护
县水利水保局要按照《规划》确定的我县治理任务和目标,结合项目对水库水质影响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划定项目区单元,确定项目实施顺序,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及管理。在《规划》下阶段前期工作中,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中线水源区水质是前提,增加群众收入发展区域经济是根本,打造全国生态示范县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工程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项目效益的发挥,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充分体现规划设计的科学合理性。管护是工程效益发挥的根本保证,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工程建设性质和投资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治理成果流转机制,落实建后管护制度和责任人,保证治理成效持续发挥。
四、加强实施监督,完善制度措施
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管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报帐制、群众投劳承诺制、重点工程公示制”等制度的要求,加强项目质量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县政府将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察。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制度和措施,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为水土保持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4、淅水保【2008】1号
淅川县水土保持委员会
关于印发《淅川县水土保持工作年度检查
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淅川县水土保持工作年度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水土保持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淅川县水土保持工作年度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淅川县水土保持委员会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淅川县水土保持工作年度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淅川县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的建设管理,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工作,依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及《长江上游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工作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淅川县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实行年度自查自验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安排我县的各种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
第四条 验收条件。各项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施工任务,施工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施工现场整理就绪,经所在乡镇对照年度任务先行检查,并向县水利水保局其提出书面或口头验收申请后,由县水利水保局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进行自查自验。
第五条 验收组织。由淅川县水利水保局组织技术人员并邀请发改委、中线办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具体的自查自验工作。
第六条 验收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治理任务、资金筹措、劳力使用、农业项目捆绑使用、预防监督、落实管护等,具体量化细款见《淅川县水土保持工作年度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第七条 验收标准,包括小流域综合检查验收标准和单项措施验收标准。
(一)小流域综合检查验收标准如下:
1、全面完成规划期内的治理任务,各项措施达到规划设计,设计治理程度达到70%以上;
2、各项治理措施布局合理,形成综合有效防治体系,工程设施完好率在90%以上,植物措施保存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80%以上;
3、流域内水土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和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土地利用率达80%以上,土地产出增长率50%以上,商品率达50%以上;
4、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缓洪减沙效益显著,减沙率达到70%以上;
5、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农业人均基本农田达到1亩左右,粮食自给有余,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平均增长水平高30%以上;
6、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各项治理措施的使用、管护、受益等方面的承包责任和政策落实,治理成果得到管护和巩固提高。
(二)单项措施验收标准如下:
1、水平梯田验收标准(包括土坎和石坎梯田):
a、布局合理,集中连片,田面、田坎、坎坡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b、坡面水系及道路配套完善,达到蓄排水设计标准;
c、土坎采取了生物护坎措施,地坎利用率达70%以上,地坎保存率在90%以上。经济果木林成活率90%以上,保存率80%以上。
2、水土保持造林验收标准(包括生态林和经济林等):
a、布局合理,集中连片,采取了水土保持工程整地措施,质量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b、按适地适树原则选择树种,配置合理,造林密度符合设计要求;
c、经济果木林占造林树种20%以上,整地标准高于其它林种,有灌溉设施,管护措施完善。
d、树木生长良好,成活率在80%以上,保存率在70%以上。
3、水土保持种草验收标准:
a、布局合理,种草密度符合设计要求;
b、草种选择经济利用价值高,保水保土效益显著;
c、出苗成活率在80%以上,保存率在70%以上。
4、生态修复验收标准:
a、有明显的封禁标志和严格的管护制度;
b、修复区内无人为破坏现象发生。林草覆盖率与林木郁闭度较治理前有显著变化,水土流失程度明显降低。
5、小型水利水保工程验收标准:
a、各项工程布设合理,设计科学,施工质量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b、各项工程管护良好,经受汛期暴雨考验,完好率在80%以上。
第八条 验收程序。各项工程措施全部完工后,由所在乡镇组织该镇水利、林业、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先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县水利水保局;县水利水保局在接到所在乡镇书面验收申请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县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在检查验收基础上进行复查复验,并将综合验收结果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年度自查自验实行评分制。
第十条 验收评分。评分按满分100分计,具体评分标准及办法按照《淅川县水土保持工作年度检查验收评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评分等级。分为四级:
1、优秀,总分90分以上;
2、良好,总分在80—90分;
3、合格,总分在70—79分;
4、不合格,总分小于70分。
第十二条 验收人员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现场进行评分,根据各项内容验收情况以小流域为单位提出验收意见,并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扣分:
1、采用以无报有、以旧报新、重复上报等手段、虚报治理面积和各项措施者;
2、对人为破坏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制止不力、听之任之者;
3、资金筹措不力、劳力出工率低影响年度目标任务实施者。
第十四条 验收结果作为该流域治理资金兑付的唯一依据,并作为县水利局下年度水土保持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经验收获得优秀的流域,在下年度水土保持项目资金安排时将对流域所在乡镇进行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经验收不合格的流域,要求所在乡镇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建议县政府取消该乡镇年终的其他农业奖项,且影响其下年度水土保持项目的安排。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5、淅政办【2008】47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淅川县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淅川县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 5月12 日
淅川县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淅川县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制定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安排我县实施的各类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根据上级部门已批复的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安排实施。工程建设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四条 淅川县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治理坚持国务院确定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积极推进”的工作方针,在抓好人工治理的同时,注重发展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第五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乡镇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它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六条 县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小流域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设)报告及年度计划编制等工作,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具体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管理;县发改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报批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可研和初设三个阶段,上一阶段的批准文件是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在已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前提下,按项目区编制可研报告,按小流域编制初设报告,对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的工程,可打捆编制可研和初设报告。
工程规划、可研和初设报告编制工作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在前期工作中,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前期工作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编制和报批;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第十一条 报送重点治理项目可研和初设报告时,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应分别出具受益区群众投劳承诺文件和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文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工程资金投入属国家补助性质,按照批复的初设报告工程量和年度下达计划任务及中央投资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规范工程资金申请和拨付管理程序,确保中央水利基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央投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工程资金使用实行县级报帐制,原则上按照先验后补的程序办理。投资额大的项目依据施工合同按进度付款,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必须按不少于估算工程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按规定编报工程财务报表,年度抽验后,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水保重点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或称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县水利部门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各乡镇政府要明确主管领导,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对林业、农业、水利、扶贫开发等部门相关项目的统筹协调。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指导下,制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在年度治理任务实施之前,要按照年度计划和项目初步设计,将任务分解到小流域,落实到图斑地块,并划分工程实施组织单元,确定工程实施组织形式,明确工期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工程规模、特性以及劳力和资金条件,采取组织群众施工和组建专业队施工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坡改梯、坡面水系、塘堰整治、溪沟整治等分部或单项工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当地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施工。资金额度大的单项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坡改梯埂坎整修、苗木栽植、建后管护等工作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完成。
采取专业队或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治理,必须规范操作,其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初步设计的概算额度之内。
第二十二条 根据我县实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以及种苗等重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项目,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或材料供货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经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由村民代表签字、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做出承诺,并且所在乡镇政府出具投劳承诺文件后,方可列入规划申报立项并实施。
组织群众投劳一般只在项目受益村进行,不得跨村或平调使用劳动力。确需跨村投工的应采取借工或换工的形式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施前,要把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预期效益和群众所需投劳数量等内容向受益区群众公示。工程竣工自验后,要根据验收结果,将完成的各项工程数量、资金使用情况、群众投劳情况、工程管护责任人(或单位)等内容在项目区显要位置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采用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逐步推行监理制,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主体)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在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责任主体)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管部门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工程建设各方面及社会群众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及各级政府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责任主体)、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负责人。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责任主体)、监理、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项目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分包,必须经项目法人(责任主体)认可。施工单位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负责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监督责任制。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初检、复检和终检的施工质量“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县水利部门商发改部门全面负责水土保持项目的监管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预防管理、信息管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检查验收结果作为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实行年度检查验收制度。年度检查验收采取自查自验、核查核验、复查复验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建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本单位承建工程的自查自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自查自验报告和有关图表等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单位主体)在项目承建单位自查自验基础上,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核查核验工作,按流域措施数量、质量等情况,对照图斑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核查核验,并提出核查核验报告。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在建设单位(责任主体)核查核验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复查复验工作,复查复验小流域条数不低于年度小流域数量的70%,复查复验的每条小流域治理任务不少于当年安排治理任务的90%。复查复验结束后,提交复查复验报告,接受上级部门的抽查抽验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对核查核验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及时督促核查。对复查复验过程中不合格的项目,除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年度检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责任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转移工程管理权限和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工程建设性质和投资渠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治理成果的流转机制,明晰产权,明确建立管护的责任制度和责任人,确保治理成效长久持续发挥。
第三十八条 检查验收执行有关规程规范和制度办法,由项目审批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商水利局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