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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法律规范解读
发布日期:[08-06-05 09:42:58] 点击次数:[]  索引号: 来源:  作者: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程相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条例》,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条例》的主要法律规范作如下简要介绍。

  一、 《条例》的特点

  《条例》共5章38条,主要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法律定义,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从条例的性质和规范的内容看,条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规范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条例》是规范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按照信息的掌控数量和国家目前的民主法制发展进程,信息公开先由国务院立法制定行政法规,主要规范行政机关,所以其他国家机关比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都不在《条例》规范的范围之内,所以《条例》的名称是政府信息公开。二是《条例》属于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一般来说,一个行政法规只涉及一个或者几个行政部门的工作,比如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教育和卫生管理法规等,而《条例》涉及所有行政机关,对所有行政机关都适用,所有行政机关都必须毫无例外的认真贯彻施行,所以《条例》是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规范。三是《条例》属于主要规范行政机关义务的行政法规。和其他大多数行政法规不同的是,《条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不是具体行政管理权,而是对管理对象提供服务的义务。比如,税收管理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土地管理法规等,主要是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的,行政管理对象是义务人,而《条例》规定的义务人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和《行政许可法》一样,《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会给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行为方式、工作作风等诸多方面带来重大影响。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就是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讲明了立法的宗旨,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表述。

  一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宪法规定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那么参与权、监督权,首先来源于知情权,不知情就不可能参与管理,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监督。因此《条例》的第一句话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也就是说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二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信息公开一类的法律法规在国外被统称为“阳光法案”。大家都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阳光之下,可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减少腐败行为。目前,已知有68个国家制定发布了同类法律法规,特别是民主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都有同类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是,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那么,《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透明、廉洁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规范,通过制度建设真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是为了“促进依法行政”。2004年3月国务院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关键环节,不依法行政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因此,也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表明了我国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目的在于不断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步。

  四是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作用。据统计,我国目前80%的公共信息都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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